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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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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界定

1.惩罚性赔偿的涵义

2.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

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起源和发展

2.大陆法系国家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移植性与本土化

1.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移植实践

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和文化基础

二、我国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状况与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1.责任主体

2.产品存在缺陷

3.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产品有缺陷

4.造成他人死亡或严重身体损害的后果

(二)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积极效果不明显

(三)惩罚性赔偿在立法上过于保守

(四)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太大

1.主观要件只规定为故意

2.客观行为要件中应包括违反警示、召回义务的行为

(五)损害赔偿要件中没有包括对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潜在的危险赔偿

三、我国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的立法思考

(一)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1.学术界以及立法界的不同主张

2.对上述不同主张的评析

3.目前需要考虑引进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行为类型

4.建议采取渐进式立法途径

(二)惩罚性赔偿成立要件

1.主观要件

2.其他要件

(三)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考量

1.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

2.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

(四)惩罚性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1.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行政责任的协调

2.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协调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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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于特定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但并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的规范。有关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显得逻辑混乱,让人无所适从。同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标准亦不统一。本文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与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我国立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并通过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和借鉴,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侵权领域的立法实践提出个人看法。笔者主张采取渐进式立法方式推进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权益。
  笔者主张首先统一规范我国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对该项制度的具体实施予以细化,进而逐步在侵权领域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并且在赔偿金额上采取弹性的确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结合的考量因素,从而给予当事人更彻底的司法救济。渐进性立法推进以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利于稳步推动法治进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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