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可得利益的含义界定及其特征
二、我国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考察
(一)可预见规则适用标准模糊、不确定
(二)法官对支持可得利益赔偿的信心不足
(三)可得利益请求大多难以支持
(四)可预见规则适用率低
(五)法官随意性强
三、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
(一)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1.预见主体
2.可预见性的时间
3.可预见性的对象和标准
(二)确定性规则的确立
(三)损益相抵规则的司法适用
1.应当区分损害赔偿和减价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2.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可从非违约方所得利益之性质进行区分和判断
3.在进行了“替代交易”而获益,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四、具体司法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一)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主体标准的确定
(二)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的确定
(三)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认定地点的确定
(四)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价格标准的确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