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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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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可得利益的含义界定及其特征

二、我国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考察

(一)可预见规则适用标准模糊、不确定

(二)法官对支持可得利益赔偿的信心不足

(三)可得利益请求大多难以支持

(四)可预见规则适用率低

(五)法官随意性强

三、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

(一)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1.预见主体

2.可预见性的时间

3.可预见性的对象和标准

(二)确定性规则的确立

(三)损益相抵规则的司法适用

1.应当区分损害赔偿和减价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2.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可从非违约方所得利益之性质进行区分和判断

3.在进行了“替代交易”而获益,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四、具体司法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一)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主体标准的确定

(二)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的确定

(三)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认定地点的确定

(四)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价格标准的确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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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得利益赔偿是合同法律制度研究领域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盲点。保护当事人预期利益这一合同制度目的,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也给予了明确。然而该条规定根本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在依据该法律条文和适用损害赔偿的原理处理现实中合同纠纷时,对于司法者困扰最多的就是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分析可得利益的概念和特征,对法理界有着较强的学术意义,对司法界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价值。
  文章首先对可得利益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同时尝试归纳了特征。可得利益是指当事物正常发展,合同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并适当的履行后,可以获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其特征为相对确定性、可得性、财产性和证明困难。其次文章表述了对我国司法适用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现状的考察和了解,提出人民法院在适用可得利益赔偿规则审理案件时个案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再次探讨了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中关于确定性规则的确立、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的司法适用,最后文章又对具体司法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做了一些阐述,虽然尚不成熟,但希望对将来在司法实践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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