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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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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第一部分 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价值选择

一、法安定性与法公正性的冲突与平衡

(一)法的安定性

(二)法的公正性

(三)冲突与平衡

二、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与平衡

(一)犯罪控制

(二)保障人权

(三)冲突与平衡

第二部分 域外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考察

一、两大法系不同的价值模式

(一)“既判力”式

(二)“禁止双重危险”式

(三)两种模式之比较

二、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域外立法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四)域外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 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现实考察及与域外比较

一、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价值模式

二、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立法现状考察

(一)启动再审的标准模糊

(二)新增“非法证据未排除”为启动再审的理由

(三)新增程序违法为启动再审的理由

(四)司法解释对新证据认定规定得较为细致

三、域外国家和地区与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比较

(一)立法体现多元价值

(二)再审大多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

(三)法律适用错误一般通过非常上告程序纠正

(四)只允许“重大”程序违法行为提起再审

(五)再审理由的认定标准客观

第四部分 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重构

一、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立法重构

(一)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二)程序违法问题

(三)新证据问题

(四)再审启动理由区分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

(五)具体法律条文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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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刑事再审理由如何规定,直接关系到刑事再审程序能否启动,既涉及诉讼公正问题,又关乎法的安定性等问题。设置刑事再审启动理由就是对刑事诉讼领域诸多价值追求进行巧妙的平衡,使得刑事再审程序最大限度的合理化和正当化。一事不再理原则蕴含着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和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追求,十分重视实体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在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设置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就能在法安定性和法公正性间寻找一种动态平衡。中国大陆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立法存在诸多的缺陷,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具体条文都不尽人意。笔者认为,中国应参照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用两个条文来规定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对再审启动理由按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进行分别规定,并对“量刑畸重”的含义和“新证据”认定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不利被告人的再审的启动条件作较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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