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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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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两权分离模式——三权分置模式

(一)两权分离模式的概述

1.两权分离模式的内涵

2.两权分离模式的局限性

(二)三权分置模式的概述

1.三权分置模式的内涵

2.三权分置模式的功能目标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化构造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运行困境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

2.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缺失

3.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程序落实不到位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化构造的必要性

1.赋予其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有利于政经分离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化构造的路径选择

1.观点展示

2.路径选择——特殊法人构造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关系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成员资格的取得

2.成员资格的丧失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内容

1.共益权

2.自益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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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适应目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一直不断在摸索土地制度的改革,希望通过合理的土地制度发挥最高的土地利用效率,从而实现最大的效益。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就是希望在新的制度模式下,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进行法人化构造,重新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的效用。在本文中,首先通过对比研究的方式,说明两权分离模式的局限性,明确三权分置模式与两权分离模式相比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对于三权分置模式的权利建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次,在这样的权利建构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法人化构造,以“三权分置”模式为背景,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将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具体化,法人化——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通过研究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不难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对该主体没有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位。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自身具有特殊性,在2017年被赋予了特别法人的地位,为了保障这一组织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顺畅运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构造,采用对比研究的方式,分析了合作社法人、公司法人以及股份合作制法人的优势和劣势,选择了最合理的法人构造形式——股份合作制法人。最后在股份合作制法人的组织形式下,研究其成员权关系,主要包括确定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限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并且对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著录项

  • 作者

    王慧丹;

  • 作者单位

    内蒙古大学;

  • 授予单位 内蒙古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海棠,维英;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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