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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国家观对黑格尔国家观的继承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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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国家理论进行的研究是充分的,然而从超越的角度来研究他们之间异同的很少。理论上往往使人形成对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差别的关注,反而忽略了他们理论的共同之处。而为了厘清二者在国家理论上的异同,我们才有了把他们的国家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
   本文首先比较了黑格尔与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先验价值基础——自由。“自由”是二者共同的价值追求,然而“自由”在他们的国家理论中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在黑格尔看来,“自由”只有在伦理实体中才具有现实性。马克思则认为没有“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集体,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
   接下来,人作为自由的载体,是马克思与黑格尔国家观理论差异的起点。因此,论文在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二者在“人”的本质上的不同。即黑格尔国家哲学中的“人”是包含了“法、道德”意义上的抽象的人,而马克思所指称的“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个人”,它的特点是客观的、能动的,由生产的物质条件决定的。正是马克思与黑格尔国家理论差异的出发点——“人”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他们关于人的存在方式的不同,在黑格尔看来,“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就是的人的存在方式。而马克思则认为“实践”才是人的存在方式。
   论文的第三部分阐述了国家的现实基础:私有财产,特别是“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的关系,对此,黑格尔与马克思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前者认为劳动结果的异化是私有财产的根源,后者认为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根源。
   私有财产是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而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逾越的环节。为此,论文在第四部分论述了市民社会的基础及其与国家的关系。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是“需要”,“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利益”,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尽管二者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的分歧较大,却有一个共同点,即在肯定市民社会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批判其不足,寻求超越它的方式。
   最后,马克思与黑格尔对现实社会批判的共同结果是市民社会是应该被超越的,并且各自提出了自己对未来社会的设想,黑格尔把理性国家看作是市民社会的超越过程,认为君主立宪制是国家的理想形态。而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中阶级的利益对抗发展为阶级斗争,它不可能简单地通过打碎国家机器来实现,国家是逐渐消亡并且向社会回归的过程,其最终的形态是共产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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