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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会议实践为分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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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出台背景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域外经验

二、我国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研究加深

三、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实践需要

第二章 沈阳市中院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探索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案件的审理方向

(二)整理争议焦点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庭前会议制度召开的主体、时间、次数及形式

(三)庭前会议制度中整理争点的具体运作

第三章 对沈阳市中院庭前会议制度的评析

一、沈阳市中院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和理论价值

(一)沈阳市中院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

(二)沈阳市中院庭前会议制度的理论价值

二、对沈阳市中院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设性意见

(一)《操作规程》对庭前会议的次数规定不明确

(三)《操作规程》缺乏对庭前会议效力的规定

(四)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总体构想

一、吸收沈阳市中院《操作规程》的合理内容

(一)庭前会议的启动和适用范围

(二)庭前会议召开的主体、时间及形式

(三)整理争议焦点的运作程序

二、填补尚无具体规定的操作规程内容

(一)完善《操作规程》对庭前会议制度对次数及整体运行的规定

(二)在庭前会议中完善审前调解制度

(三)完善关于庭前会议的终结及其效力的规定

二、健全与庭前会议制度相配套的制度措施

(一)完善现有的诉答程序,建立强制答辩制度

(二)充实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为庭前会议固定证据和争点做铺垫

(三)完善法官在审前阶段行使释明权的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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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审前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发挥着自身强大的功能。我国对于庭前会议制度这一概念引入的比较晚,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3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才第一次提出了“庭前会议”。我国的法律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操作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结合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制定了《庭前会议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在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方面勇敢地做出了尝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探索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理论上,《操作规程》中为庭前会议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中找到了更精准地定位,也为庭前会议在审前程序中有着更详尽的诉讼构造;在实践效果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前会议制度有效地改变了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况,节约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在保障集中审理,提升庭审质量,优化审判结果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操作规程》中详尽地规定了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容及整理争议焦点的具体运作机制,填补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空白,增添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可操作性。《操作规程》主要针对的内容是整理和固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其他方面诸如关于庭前会议制度具体的次数规定或其效力规定以及相关与其配套的措施方面都没有涉及,个人认为这是《操作规程》需要完善的地方。要充实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依然任重道远,需要通过吸收《操作规程》中的合理之处,填补《操作规程》中尚未规定的内容,健全与庭前会议制度相配套的制度措施等方式。本文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庭前会议制度为分析基础,研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全文分四个章节,先简单介绍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出台背景和沈阳市中院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通过对沈阳市中院庭前会议制度的评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总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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