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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过失中的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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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预见的概述

一、预见的概念界定

(一)立法中的预见

(二)理论中的预见

二、预见的类型厘定

(一)法律制定中的预见与司法认定中的预见

(二)普通过失中的预见与特殊过失中的预见

(三)疏忽大意中的预见与过于自信中的预见

(四)单独过失中的预见与共同过失中的预见

第二章预见的构成要素

一、预见对象

(一)对行为的预见

(二)对结果的预见

二、预见程度

(一)具体性预见

(二)抽象性预见

三、预见能力

(一)预见能力与注意能力

(二)预见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

四、预见时间

(一)实施危害行为前的预见

(二)实施危害行为时的预见

第三章 预见的判定

一、预见的判断标准

(一)学说介评

(二)“类型人”标准说之提倡

二、预见的判断顺序

(一)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预见

(二)预见应有的判断顺序

三、判断顺序存在的意义

(一)理论层面

(二)实践层面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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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成立的主观要素,代表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主体是否具有预见的能力,预见的对象是否正确,预见的程度是否符合标准,这些主观因素都会对过失犯罪的成立产生一定的影响。研究犯罪过失中的预见不但是为了相关刑法理论的研究奠定基础,也是为了可以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司法实践中与预见有关的问题。
  我国对过失犯罪中“预见”二字的含义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层面亦或是立法层面都未予阐明。所以本文首先需要界定预见的基本概念、明确预见的根本内涵,以此作为论文理论研究的基础。同时通过对预见的不同分类进行梳理,是对预见内含再进行概括性的解读,准确、熟练地掌握与预见有关的基础性知识。预见的各个构成要素的错误认识是导致行为人作出错误预判的根本原因,行为人是受到其中某一要素或某几个要素的影响,不能正确的推断出事件发展的趋势和结果。对预见的判断实质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解读,这种心理活动本身就带有专属性、隐秘性的特点,所以对预见的判断也就成为了司法实践工作中的难点。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以及实证研究法。对“预见”先进行基础性的归纳梳理,拆析论文题目,从预见对象、预见程度、预见能力、预见时间四个方面介绍过失中的预见,之后再去讨论如何判断预见。并创新性的将预见的各构成要素之间确立了一定的逻辑顺序,即预见时间—预见能力—预见程度—预见对象。科学化的认定过失犯罪的主观问题,有利于确保认定结果的正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保障法律的公平性。分节讨论、详细梳理,力争深化对预见的理解,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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