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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及补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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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引 言

第1章 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基本理论

1.1海域使用权概述

1.1.1海域使用权概念与特征

1.1.2海域使用权的性质

1.1.3海域使用权与相似权利之比较

1.2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概述

1.2.1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

1.2.2其他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

第2章 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为的性质

2.1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撤回行为

2.2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行为是否属于征收征用行为

2.2.1我国的征收征用制度

2.2.2国际上公益征收的发展

2.2.3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定性为公益征收

第3章 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限制

3.1对公共利益的限定

3.1.1公共利益的内涵

3.1.2公共利益的特点

3.1.3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3.2对提前收回主体的限定

3.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3.4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4章 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

4.1补偿的性质

4.2补偿的标准

4.2.1各国补偿的模式

4.2.2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4.3补偿的范围

4.3.1补偿范围的确定因素

4.3.2大连南部海域养殖用海合法性的实践分析

4.4补偿程序方面的要求

4.4.1在征海补偿的各个阶段贯彻协商精神

4.4.2引入听证制度

4.4.3因征海受损的权益评估必须市场化

4.5补偿的资金来源

4.5.1公共财政

4.5.2直接受益者负担

第5章 我国征海补偿体系的建立

5.1从渔民失海后生产生活状况看现有补偿方法的不足

5.1.1一个个案的视角

5.1.2渔民失海后面临的主要问题

5.1.3我国目前征海补偿机制不健全

5.2完善我国征海补偿机制

5.2.1支付补偿金

5.2.2异地搬迁

5.2.3实行社会保障安置

5.2.4其他政策性安置

结 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 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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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港口码头的兴建、沿海旅游事业的发展及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全国沿海城市“征海”现象越来越多,海域使用权的因公益提前收回及补偿问题正越来越突出的摆在我们面前。2002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但该法律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及补偿仅在第三十条中进行了较原则性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及补偿方面的规定也比较少。所以,本文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突出问题,以个案分析与理论梳理相结合的方式,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性质、限制及补偿机制等问题展开研究。 本文首先在对海域使用权及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分析的基础上,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展开探讨。批驳了将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定性为行政许可撤回行为的观点,在对国内外征收征用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将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定性为是一种公益征收,从而为后面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及补偿机制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接下来,笔者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问题展开了论述,通过对渔民失海后生产生活状况的再现,指出了我国现有征海补偿机制的不健全,并尝试着建立一个以支付补偿金为主要方式,以异地搬迁、社会保障安置、其他政策性安置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征海补偿机制。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及补偿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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