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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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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相关的基本理论

1.1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1.1.1环境侵权的概念

1.1.2环境侵权的特征

1.2海洋环境侵权的含义

1.2.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

1.2.2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

1.3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主体的界定

1.3.1海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主体的含义

1.3.2确定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重要因素

第2章海洋环境侵权的一般责任主体

2.1船源污染引起海洋环境侵权的责任主体

2.1.1船舶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

2.1.2船舶非油类物质污染海洋环境的责任主体

2.1.3拆船、修船造成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

2.2海岸、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的责任主体

2.2.1海岸、海洋工程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2.2.2拆除海岸、海洋工程废弃装置污染的责任主体

2.3陆源污染物污染责任主体

2.3.1陆源污染物污染责任主体的概述

2.3.2单方陆源污染物污染的责任主体

2.3.3交叉污染源—共同侵害海洋环境的责任主体

第3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特殊责任主体

3.1国家

3.1.1国家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以及构成要件

3.1.2海洋环境污染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3.1.3国家作为海洋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

3.2油污赔偿基金

3.2.1概述

3.2.2基金成为责任主体的理论探讨

3.2.3基金在我国成为责任主体必要性的探讨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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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对污染受害人救济,是当前国际社会最关心的议题之一,世界各国围绕此议题,签署了大量相关的国际公约、协定和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内立法来寻求解决的办法。 海洋环境之所以受到如此严重的污染,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类的活动所致。本文认为,要想从根本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救济,就必须找到问题的结症所在--责任者,分清到底是谁污染了我们的绿色家园,谁要对污染损害行为负责。只有让“污染者”不再肆意地污染海洋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止海洋环境污染。但是现实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位以及某些责任主体处于自身利益而有意地规避法律,污染责任主体的确立往往非常困难。研究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主体,无疑是实现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运用法理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分析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相关概念和特点,研究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然后,从不同污染源的角度,结合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先进的国外立法,具体讨论船源污染、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陆源污染物等不同污染源下的责任主体。并针对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中,争论较大自勺、不易确定的责任主体进行了重点分析,总结不同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最新理念和立法趋向,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针对在跨界海洋环境污染中,国家以及某些组织是否应当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激励争论,本文设单独章节,专门分析了国家和基金组织成为海洋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法律地位,以及国家成为责任主体韵必要性和立法趋势。 本文认为,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利益.是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个国际公约、协定以及国内立法的共同价值取向。而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实际上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问题。在海洋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构建人和自然相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立法者在今后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中,可以借鉴美国OPA90的立法模式,倾向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海洋环境污染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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