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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在合同领域的冲突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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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1章亚洲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历史背景

1.1近代合同领域冲突规范在亚洲的萌芽

1.2现代合同领域冲突规范在亚洲的发展进程

第2章亚洲合同领域冲突规范发展趋势的评价

2.1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意思自治原则

2.1.1意思表示的确定

2.1.2意思表示的限制

2.2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2.2.1特征性履行

2.2.2法官自由裁量

2.3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反致制度

2.4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弱者利益保护

第3章亚洲四国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分析

3.1日本的冲突规范

3.1.1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的引入

3.1.2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3.1.3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3.2韩国的冲突规范

3.2.1意思自治原则

3.2.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用和贯彻

3.2.3法律适用的例外

3.3朝鲜的冲突规范

3.4我国的冲突规范

3.4.1立法模式

3.4.2法律渊源

3.5亚洲四国冲突规范之比较

3.5.1亚洲四国冲突规范的共性

3.5.2亚洲四国冲突规范的区别

第4章完善我国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立法建议

4.1制定一部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势在必行

4.1.1中国国际私法之现状

4.1.2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之必要性

4.2《民法典》(草案)的建议

4.2.1完善我国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立法之动因

4.2.2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4.2.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4.2.4特征性履行的适用

4.2.5特殊合同的适用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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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和国际民商事关系迅猛发展的今天,亚洲各国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已逐步融合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器和润滑剂,在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趋加强。鉴于其诸多显著的发展趋势,法典化理应成为国际私法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亚洲各国的国际私法逐渐互相吸收、相互渗透,使国际私法立法呈现出趋同化的特点。为了适应日渐复杂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软化连结因素、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使冲突规范富有弹性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主流,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本文分为四部分,以冲突规范为视角,从分析亚洲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历史背景入手,对亚洲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趋势进行比较研究,试图探讨总结亚洲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共同特点,推出我国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立法的必要性,结合现有立法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借鉴亚洲主要国家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研究的基础上,从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到特征性履行提出对《民法典》(草案)的立法建议,以期能为我国在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立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这是本文写作的意义也是主旨所在。
   笔者认为,只有合理借鉴亚洲主要国家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的通行做法,我国合同领域冲突规范立法的发展才会有所提高,才能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接轨,才能营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以利于对外民商事关系尤其是合同领域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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