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集装箱箱位承租人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研究
【6h】

集装箱箱位承租人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现状及实践中的案例

(一)立法现状

1.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主要航运国家的法律规定

(二)实践中的案例

1.MSC NAPOLI案

2.MARGRETA案

(三)小结

二、箱位承租人之责任限制主体地位的确定

(一)箱位租约和箱位承租人概述

1.箱位租约

2.箱位承租人

(二)对有关责任限制国际公约的解读

1.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国际公约》中的船舶承租人

2.国际海事委员会2008年年会上调查问卷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确定标准及其历史发展脉络

(四)箱位租约的性质和特点

三、箱位承租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应然性

(一)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2.箱位承租人面临海上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满足司法实践和航运业发展的需要

1.避免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权利的变相削弱

2.避免造成责任限制额计算的麻烦

3.适应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

四、箱位承租人责任限制权利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对箱位承租人的责任限制主体地位加以明确

(二)对箱位承租人可以享有的责任限制限额予以进一步明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展开▼

摘要

本文围绕集装箱箱位承租人这一主体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这一中心问题展开讨论。
   近年来,集装箱运输业朝着经营形式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箱位租用和箱位互换则是广泛运用于海运业实践中的两种典型形式。然而,由于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滞后与缺失,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争议,比如本文所要讨论的箱位承租人这一主体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最近几年也发生了一些与此有关的案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如:荷兰鹿特丹法院2010年判决的“MARGRETA”案和2008年英国高等法院海事庭判决的“MSC NAPOLI”案,虽然在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国内立法中都没有明确箱位承租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地位,但这些典型案例的最终判决都赋予了箱位承租人责任限制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箱位承租人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地位,否则将会在海运实践中产生诸多麻烦。
   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现行国际公约和主要航运国家的立法规定以及两个实践中的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第二部分:从三个角度出发,讨论箱位承租人可以成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理由。
   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箱位承租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应然性。
   本文通过对相关立法、最新案例以及相关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得出以下结论:以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立法以及世界主要海运国家的立法都没有明确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主体的地位,但是就最新案例的判决和集装箱运输的实践角度来看,为了避免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争议,有必要赋予箱位承租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