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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损害索赔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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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船舶污染损害举证的特殊性

(一)船舶污染损害的索赔人

1.国家行政机关

2.海域使用权人

(二)船舶污染损害索赔举证的规则

1.举证责任的含义

2.我国的立法

3.国际公约的规定

(三)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的举证困境

1.证据的易逝性

2.证据鉴定的专业性

3.初步证明责任标准高

二、索赔人举证的基础事实

(一)污染方的侵权行为

1.船舶污染行为的特殊性

2.侵权行为的举证过程

(二)客观损害事实

1.生态环境损害

2.经济损失

3.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

三、索赔人对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

(一)司法实践中关于因果关系证明的传统做法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

1.举证责任的倒置

2.推定因果关系

(三)索赔人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

(四)对污染方抗辩的举证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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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海域发生多次重大船舶溢油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损害。船舶污染是海洋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不仅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而且还会给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极大的危害。随着船舶污染侵权事件的频发,受害人对船舶污染索赔诉讼也逐年增多。举证责任分配是诉讼中的一大核心问题,举证责任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以及举证后各自承担的后果关系着哪一方能够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需要明确和改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衡平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负担,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本文主要从索赔人的角度具体阐述索赔人要想获得赔偿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问题。
  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船舶污染损害索赔人的界定,关于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的相关立法以及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的举证困境,由于海上取证的困难程度导致索赔人在诉讼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这也增加了索赔人举证的难度。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索赔人要举证的基础事实,索赔人要对污染方的侵权行为和自身遭受的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第三部分主要是索赔人对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举证责任包括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观证明责任,还包括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要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客观证明责任。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船舶污染造成的海域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明十分复杂,所以我国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即污染方对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污染方不能证明则推定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此规则一般在执行中得到变通,对索赔人是否要承担因果关系存在具有较大争议,索赔人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到底有哪些,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这就是本文详细论述的核心。污染者的侵权行为确实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这是对污染方的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证明,这也是最难的部分。最后对索赔人要举证的内容、程度等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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