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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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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概述

(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概念及特征

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概念

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特征

(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行政法手段

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

2.海事行政许可下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

(三)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类别归属不清晰

(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准入存在的问题

1.《海运条例》第2条相关问题

2.《海运条例》无法有效规范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业务经营者准入

(三)外资企业准入规定模糊

1.外资准入缺乏可操作性

2.自贸区负面清单对外资准入的启示

三、国际法和域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启示

(一)合理利用GATS规则,逐步开放市场准入

(二)域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分析

1.美国的规定

2.欧洲的规定

3.香港地区的规定

4.新加坡的规定

5.域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评价

(三)域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的启示

四、国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完善

(一)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整体设计

1.采取宏观上自由、微观上灵活的准入政策

2.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相关法律规范

3.明确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类别归属

(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准入门槛的设置

(三)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1.适度开放、内外有别

2.完善外资准入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四)其他与“宽进”相辅相成的“严管”手段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2.建立资信评级

3.建立数据平台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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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基于《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借鉴国际法和域外航运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采用类比分析、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论文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正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从理论层面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进行概括性介绍。在这一章节中将介绍市场准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概念和特点。同时分析了市场准入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准入中利益主体的博弈。为后续论述做理论上的铺垫。
  第二章分析并论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厘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归类;其次,由案例入手,对《国际海运条例》未能有效规范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进行论述;再次,《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资企业准入规定模糊,自贸区“负面清单”实施后,需明确外资企业准入的相关问题,《海运条例》亟待完善。
  第三章介绍了国际法和域外涉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内容。评价了海运业发达国家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规定,以及对我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借鉴。
  最后一章是文章的点睛之笔。提出完善国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建议:包括政策上的设计,法律规范的调整,对准入主体的完善,实施内外有别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其他可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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