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概述
(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概念及特征
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概念
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特征
(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行政法手段
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
2.海事行政许可下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
(三)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类别归属不清晰
(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准入存在的问题
1.《海运条例》第2条相关问题
2.《海运条例》无法有效规范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业务经营者准入
(三)外资企业准入规定模糊
1.外资准入缺乏可操作性
2.自贸区负面清单对外资准入的启示
三、国际法和域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启示
(一)合理利用GATS规则,逐步开放市场准入
(二)域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分析
1.美国的规定
2.欧洲的规定
3.香港地区的规定
4.新加坡的规定
5.域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评价
(三)域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的启示
四、国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完善
(一)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整体设计
1.采取宏观上自由、微观上灵活的准入政策
2.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相关法律规范
3.明确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类别归属
(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准入门槛的设置
(三)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1.适度开放、内外有别
2.完善外资准入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四)其他与“宽进”相辅相成的“严管”手段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2.建立资信评级
3.建立数据平台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