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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选任、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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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引言

第2章破产管理人概述

2.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2.1.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2.1.2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2.1.3“管理人”制度与原破产法中“清算组”制度的比较

2.2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2.2.1英美法系的信托制理论

2.2.2大陆法系的理论

2.3本章小结

第3章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3.1破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

3.1.1外国破产管理人选任范围立法例

3.1.2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3.2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的确认

3.2.1积极资格的确认

3.2.2消极条件的确认

3.3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3.3.1管理人选任主体的立法例

3.3.2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3.4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3.4.1各国管理人选任时间的立法例

3.4.2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

3.4.3建议我国建立临时管理人制度

第4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4.1关于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

4.1.1各国管理人职责规定的立法例

4.1.2我国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4.2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

4.2.1美国破产法第11章有关重整程序中受托人的职责

4.2.2我国破产法关于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

4.2.3笔者的观点

4.3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

4.3.1各国破产和解程序的立法例

4.3.2我国破产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

4.4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

4.4.1美国破产法清算程序中受托人的职责

4.4.2我国破产法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

4.5小结

第5章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5.1各国管理人监督机制的设立及意义

5.1.1英、日破产法管理人监督机制的设立

5.1.2设立管理人监督机制的意义

5.2我国破产法对管理人监督机制的规定

5.2.1法院的监督

5.2.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

5.2.3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

5.3完善我国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建议

5.3.1明确划分各个监督主体的职责的必要性

5.3.2完善我国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6章结论和展望

6.1结论

6.2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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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使用破产管理人这个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业人员。 鉴于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首次创设的制度,并且其在破产程序中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管理人制度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的概述。主要是将我国管理人制度和旧破产法中清算组制度进行比较从而显示其优越性和重要性,然后通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各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进行剖析,主要从选任范围、职业资格确认、选任主体以及选任时间这四个方面进行,并根据各国立法例对我国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的选任提出一些建议。 第三部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对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以及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具体的职责的进行详细分析,并将其与美国、英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职责规定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对我国管理人的职责提出创新性的建议。 第四部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本部分首先对各国管理人监督机制进行简要分析,然后对我国管理人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针对我国管理人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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