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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监护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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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2.1 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含义

2.2 我国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2.3 域外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2.3.1 英美法系国家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2.3.2 大陆法系国家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2.3.3 台湾地区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3章 我国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

3.1 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明

3.2 混淆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各自责任

3.3 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等对待

3.4 以被监护人个人财产状况确定责任的承担不合理

第4章 我国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缺陷的理论成因

4.1 不适当地扩大了监护人的责任

4.2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认知错位

4.3 错误定位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

第5章 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设计

5.1 民事责任制度设计与当事人财产状况分离

5.2 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并举

5.2.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5.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5.2.3 监护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3 严格区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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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被监护入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中。尽管《侵权责任法》是今年7月才实施的,但是对于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立法者基本采用了《民法通则》第133条做法,只是删除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本身存在许多问题,矛盾重重,没能合理的区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各自责任。
   本文从我国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入手,通过理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尝试重新分配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各自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民事责任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一切自然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缺乏意思能力,无法承担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如果具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则要承担过错责任,反之,不承担。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责任。被监护人在监护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承担公平责任,但此时,如果被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监护人要承担垫付责任,监护人履行垫付责任后可以向被监护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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