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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中洗钱行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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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洗钱罪属于结果犯或行为犯在刑法学界仍然有争议,笔者支持行为犯一说。因为“洗钱”活动往往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过程才能将非法所得“合法化”,但是一旦出现这种“合法化”的结果,势必早已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司法机关有必要将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保护提前到行为阶段,因此洗钱罪是行为犯。笔者搜集的资料中对洗钱行为基础理论的研究非常有限,这些不足使得洗钱罪的中心概念——“洗钱行为”未能得到完整地阐述,不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罪。本专题研究建立在洗钱罪是行为犯的基础上,笔者尝试以一个新的角度——“洗钱罪中的洗钱行为的理解”重新解读洗钱罪,以期对该罪的定罪量刑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并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惑。
   全文除去引言和结论部分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洗钱行为的特征。该部分是全文的基础和前提,提出了洗钱罪的重点概念“洗钱行为”,得出洗钱行为的两个基本形式“掩饰”和“隐瞒”。同时,总结归纳了洗钱行为的两个特征——“对象特征”和“行为特征”,并以此将洗钱罪区别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伪证罪,从而清晰界定洗钱罪中洗钱行为的特点。
   第二章,具体洗钱行为的理解。该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中笔者尝试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归纳为三大类,总结并界定了各大类中具体包括哪些行为方式。明确各种行为方式之间的界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对这些洗钱行为逐一进行分析。
   第三章,洗钱行为的立法完善。本章中笔者围绕洗钱罪中的洗钱行为的理解,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现有的法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层面探讨司法实践领域洗钱罪中洗钱行为的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增设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扩充行为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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