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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罪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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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洗钱是一种贪利性质的犯罪,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使那些从事非法活动的人享受到其犯罪为其带来的金钱收益。随着全球范围的市场自由化和金融的全球化以及市场管制的日益放松,洗钱的手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资源共享、信息全球化,社会交往的各种壁垒的取消和社会生活日益国际化,金融体系为脏钱提供了更多隐蔽藏身之处和更快捷的清洗渠道以及更诱人的收益。
   洗钱行为的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使洗钱犯罪的行为愈加难以认定,尤其是洗钱犯罪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在行为表现上的相似性,使得我们对错综复杂的洗钱行为的界定更加显得扑朔迷离。鉴于此,本文从洗钱罪的定义入手,对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行为手段、行为过程以及洗钱犯罪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逐一展开论述。对于相关疑难问题,笔者在参考国内外最新立法的基础上,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出发,对洗钱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洗钱行为过程中时常交叉重叠的三个阶段,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的关系以及洗钱犯罪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区分等问题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研究。
   笔者认为,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其行为手段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其行为过程中三个阶段的发展总是时明时暗、相互交叉重叠发生;其“上游犯罪”行为与洗钱犯罪行为是原生行为与派生行为关系,是阶段性的继续行为;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对于行为人隐瞒毒赃的行为定性,不能采用法条竞合的方法处理;洗钱罪行为与伪证罪行为不但行为内容不同,而且行为实施上也存在时间的差异;洗钱罪与走私罪在行为上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等等。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对洗钱犯罪中行为的正确认定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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