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1章 自首概述
1.1 自首的概念
1.2 自首的本质
第2章 一般自首
2.1 一般自首成立要件的概述
2.2 一般自首成立要件之自动投案的理解
2.3 有关自动投案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2.3.1 犯罪人在测谎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认定
2.3.2 犯罪人接到侦查机关的通知后自动投案的认定
2.3.3 犯罪人向被害人投案的认定
2.3.4 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人员向执行机关投案是否成立“自动投案”?
2.3.5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脱逃后又主动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2.4 一般自首成立要件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理解
2.4.1 如何理解“罪行”
2.4.2 如何理解“如实供述”
2.4.3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自己罪行”含义
2.5 有关如实供述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2.5.1 自动投案后每次供述一部分罪行,经多次审讯,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的
2.5.2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同案犯供述的不一致,但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交代不属实的
第3章 准自首
3.1 准自首成立要件概述
3.2 有关准自首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3.2.1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司法机关”的认定
3.2.2 对《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罪行”的认定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