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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铁路危险责任的概述
1.1 铁路危险责任的概念
1.2 铁路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1.2.1一元归责论
1.2.2 二元归责论
1.2.3 多元归责论
1.3 铁路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1.3.1高度危险作业
1.3.2 损害行为
1.3.3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1.4 铁路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1.4.1不可抗力问题
1.4.2受害人过错问题
1.4.3第三人行为问题
1.5 铁路危险责任的立法模式
1.5.1主要国家危险责任的三种立法模式
1.5.2我国铁路危险责任的立法模式
第2章 铁路危险责任立法现状
2.1 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1979年颁布的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2.2 1990年颁布的《铁路法》
2.3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4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3章 铁路危险责任规范性文件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1 铁路危险责任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3.1.1特别法未遵从和继承一般法中危险责任的基本原则
3.1.2《铁路法》、《事故条例》和《解释》部分内容落后于时代发展
3.2 铁路危险责任相关制度问题
3.2.1限额赔偿制度的问题
3.2.2 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问题
3.2.3 保险分化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等配套机制的问题
第4章 我国铁路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
4.1遵从与继承一般法中危险责任的基本原则
4.1.1 一般法危险责任归责原则的遵从
4.1.2特殊领域的危险责任的细化和解释
4.1.3 单行立法的补充和修正
4.1.4《铁路法》的修正
4.1.5相关行政法规的修正
4.1.6司法解释的修正
4.2铁路危险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
4.2.1完善限额赔偿制度
4.2.2完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制度
4.2.3改革铁路保险制度
4.2.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5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