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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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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铁路危险责任的概述

1.1 铁路危险责任的概念

1.2 铁路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1.2.1一元归责论

1.2.2 二元归责论

1.2.3 多元归责论

1.3 铁路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1.3.1高度危险作业

1.3.2 损害行为

1.3.3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1.4 铁路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1.4.1不可抗力问题

1.4.2受害人过错问题

1.4.3第三人行为问题

1.5 铁路危险责任的立法模式

1.5.1主要国家危险责任的三种立法模式

1.5.2我国铁路危险责任的立法模式

第2章 铁路危险责任立法现状

2.1 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1979年颁布的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2.2 1990年颁布的《铁路法》

2.3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4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3章 铁路危险责任规范性文件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1 铁路危险责任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3.1.1特别法未遵从和继承一般法中危险责任的基本原则

3.1.2《铁路法》、《事故条例》和《解释》部分内容落后于时代发展

3.2 铁路危险责任相关制度问题

3.2.1限额赔偿制度的问题

3.2.2 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问题

3.2.3 保险分化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等配套机制的问题

第4章 我国铁路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

4.1遵从与继承一般法中危险责任的基本原则

4.1.1 一般法危险责任归责原则的遵从

4.1.2特殊领域的危险责任的细化和解释

4.1.3 单行立法的补充和修正

4.1.4《铁路法》的修正

4.1.5相关行政法规的修正

4.1.6司法解释的修正

4.2铁路危险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

4.2.1完善限额赔偿制度

4.2.2完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制度

4.2.3改革铁路保险制度

4.2.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5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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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铁路出行成为了人们日常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的最主要的方式,铁路运输的巨大承载能力,高速便捷的运输特点,使得铁路运输的作用与地位越发不可动摇。随着近几年,高速列车、城际列车和动车的出现,更加凸显铁路运输的优势。但是,本就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铁路运输行业,越发容易发生运输事故,发生人身和财产纠纷。在民法通则中,已对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概念、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做出了详尽规定,考虑到铁路运输的特殊性,国家相关部门为更明确责任分配及赔偿标准,也先后制定了不少具有特定针对性的部门法和单行法。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妥善解决铁路运输事故导致的纠纷,但这些立法之间本身却存在不少争议与冲突,使得现实判例中对于相似案例做出的判决大相径庭,更加不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铁路法》等法律规定为研究基础,通过研究侵权法上危险责任的立法原理,分析我国铁路危险责任的现状和制度上的不足,进一步完善铁路危险责任配套制度,为实现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分配正义提供参考,为现实案例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依托。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从铁路危险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入手,以诸法学理论和众家学说为依托,阐述各法学派系学说的由来、发展及现状,归纳危险责任制度发展变迁及引发的启示,使危险责任的概念重新明确,厘清三大主流学说及两大法系对于危险责任原则的界定。第二章通过归纳及点评我国铁路危险责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制度,分析现行铁路法律法规对铁路危险责任承担、归责原则等方面的规定和适用。第三章结合限额赔偿制度的现状,提出相关制度与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从而发现并分析立法上的缺憾,这是本章探讨的目标所在。第四章主要探讨如何从立法及配套措施的角度完善我国铁路危险责任制度体系,实现铁路危险责任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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