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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渎职罪司法实践引入客观归责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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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渎职罪及其因果关系的概述

1.1渎职罪的概念、法益及本文研究的罪名范畴

1.2渎职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第2章 判定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司法实践困扰

2.1 我国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基本内容

2.2 在指导渎职罪因果关系实例的困扰

2.3 我国传统因果关系观念的缺陷

第3章 考察域外因果关系理论在渎职罪实践中的运用

3.1 英美法系通说的考察

3.2 大陆法系传统的考察

3.3 监督过失理论的考察

第4章 客观归责理论的概况

4.1 客观归责理论概述

4.2 客观归责理论的演进过程

4.3 客观归责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5章 引入客观归责理论的理由

5.1 客观归责在渎职罪司法实践的优势

5.2 客观归责在理论上的优势

5.3 引入客观归责的基础条件已具备

第6章 用客观归责逻辑规则检视渎职罪的因果关系

6.1 创制风险规则之渎职罪运用

6.2 实现风险规则之渎职罪运用

6.3 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规则之渎职罪运用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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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我国渎职罪司法实践引入客观归责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我国渎职罪司法实践领域,由于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一直存在认定难、归责难的困惑,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打击处理不到位。为此,寻求适当的进路,解决这一问题意义重大。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通说的不足,其局限于偶然性与必然性联系的问题,很大程度是在套用哲学因果学说的术语,对解决渎职罪具体案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同时,考察英美法系的预见说、近因说,到大陆法系条件说、中断说、相当说等因果关系理论及监督过失理论,诚然,这些理论对普通刑事案件各有所长,解决不同的问题也各有优劣。但是,运用到渎职罪的疑难案件时,却因标准模糊、操作性不强、主观随意性大等等不足之处,依然对此难以尽如人意。客观归责理论则不然,其主要内容是明确区分归因和归责,归因是一个事实问题,通过因果关系理论解决,即以条件说确定因果范围;归责是一个评价问题,通过客观归责理论解决,即在具备事实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从规范上考察结果是否可归责于行为主体。基本判断规则是: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这个危险在具体的结果中被实现了;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在这三大基本规则之外,还设计了一些下位的判断规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满足这三方面的判断原则,我们就可以认定这个行为导致的结果是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因而,该理论是一个逻辑严密、体系严谨的制度设计和构造,其内部精细的判断规则,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积极判断,有着强烈的入罪愿望,为我国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实践指出新方向。客观归责理论是德国刑法理论的最新成果之一,罗克辛教授是这一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其刑法学教科书第一卷中对该理论进行了完整的论述。而今,这一理论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德国刑法学圈,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领域得到诸多响应,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也已经大量的应用于司法实践。本文立足司法实践,结合几个渎职罪的具体案例,分别考察这些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不难发现这一理论切实为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了有效的方法论。因此,在我国渎职罪司法实践中率先引入这一理论,可以较好地解决渎职罪因果关系认定难、归责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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