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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控制权制衡与虚假陈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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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2.虚假陈述形成的机理分析及治理方法的引出

3.管理层绝对信息控制权制衡和虚假陈述

4.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信息控制权与虚假陈述

5.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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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人们普遍将公司虚假陈述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以及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困难(如虚假陈述与利害人利益受损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确认等),而对产生虚假陈述的深层原因较为忽视。事实证明,法律仅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格式、具体操作方法以及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做出规定,是治标而不治本。要根治虚假陈述,就必须分析信息披露的机理,探究虚假陈述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 虚假陈述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这可以从公司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关系的分析中得到解释。传统的有关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未涉及在信息产生、加工、披露、利用等过程中公司信息控制权利的分配制度问题。事实上虚假陈述的根源正在于现代公司制度中信息控制权的失衡。如果法律可以保证利益各方没有绝对有利的地位来操纵信息的形成,也就是说如果通过对信息控制权制衡的立法,能够消除拥有绝对或明显优势的信息控制权的集团,达到各利益集团信息控制权的平衡,那么,虚假陈述的现象便会得到遏制。 公司虚假陈述产生的初始条件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公司运营过程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产生了受托责任问题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是虚假陈述问题产生的前提。而现行公司业绩评价体系、道德风险和激励机制的局限性则是虚假陈述发生的诱因。从某种意义讲,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公司业绩的考核评价局限于若干个主要指标,而这些指标无一不是侧重于对公司一定期间经营结果的考核,而不问产生这种结果的程序或过程是否合理。于是,公司管理层日益关注公司业绩的评价者的要求,注重公司一定期间终结状态的结果指标,忽视对全过程的“程序理性”控制。在这种状况下,公司违背客观真实情况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为符合“结果理性”的标准而造假,使得信息失真也就在所难免。此外,代理人具有有限理性,有其自己的目标函数,其行为目标是借助委托人所给的条件,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利益。传统防御道德风险的方法主要是激励机制,但激励机制亦有其局限性。 由于反映经济内容的信息由产生到使用要经过一系列过程,在这个信息流转过程中,任何环节信息控制权失衡都可能使得拥有信息绝对控制权的一方为了其自身最大利益,在信息加工时故意对信息进行歪曲而产生虚假陈述。因此,要根治虚假陈述现象,就应当在各利益集团之间(管理层与股东会、董事会之间,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建立一套信息控制权制衡机制,从根本上消除拥有绝对信息控制权优势的集团的存在,尤其是消除经理层、董事会的超强信息权地位以及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建议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加强董事会的功能;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设立审计委员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等,从源头上遏制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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