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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罪犯教育概述
1.1罪犯教育的概念
1.1.1教育概念的界定
1.1.2罪犯教育概念的界定
1.2罪犯教育的性质
1.3罪犯教育的法律关系
1.3.1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1.3.2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3.3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3.4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2.罪犯教育的理论基础
2.1西方罪犯教育理论述评
2.1.1西方罪犯教育理论源于教育刑论
2.1.2教育刑论的意义及缺限
2.2我国罪犯教育理论述评
2.2.1中国古代和近代罪犯教育思想的回顾及评价
2.2.2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罪犯教育理论的先进性和滞后性
3.我国罪犯教育制度及其评析
3.1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简介
3.1.1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形成
3.1.2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2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主要特点
3.2.1思想教育始终是罪犯教育的核心和基础
3.2.2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
3.2.3以集体教育为主、个人教育为辅
3.2.4心理矫治开始受到重视
3.2.5监狱人民警察成为罪犯教育主体唯一性
3.2.6教育活动主要是劳动时间以外进行
3.3我国罪犯教育制度评析
3.3.1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合理性
3.3.2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性
4.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完善
4.1加强罪犯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树立现代罪犯教育理念
4.1.1加强罪犯教育基础理论研究
4.1.2树立现代罪犯教育理念
4.2创新罪犯教育模式,促进罪犯教育工作现代化
4.2.1走出思想教育的困惑,注重品行的教育
4.2.2强制与自愿学习相结合,强调教育个性化
4.2.3正确处理罪犯教育和罪犯劳动两者的矛盾,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4.2.4实现罪犯教育社会化和专业化
4.3完善罪犯教育立法,做到罪犯教育法治化
4.3.1《监狱法》有关罪犯教育立法完善建言
4.3.2加紧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
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