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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犯教育的几个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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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罪犯教育概述

1.1罪犯教育的概念

1.1.1教育概念的界定

1.1.2罪犯教育概念的界定

1.2罪犯教育的性质

1.3罪犯教育的法律关系

1.3.1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1.3.2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3.3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3.4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2.罪犯教育的理论基础

2.1西方罪犯教育理论述评

2.1.1西方罪犯教育理论源于教育刑论

2.1.2教育刑论的意义及缺限

2.2我国罪犯教育理论述评

2.2.1中国古代和近代罪犯教育思想的回顾及评价

2.2.2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罪犯教育理论的先进性和滞后性

3.我国罪犯教育制度及其评析

3.1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简介

3.1.1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形成

3.1.2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2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主要特点

3.2.1思想教育始终是罪犯教育的核心和基础

3.2.2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

3.2.3以集体教育为主、个人教育为辅

3.2.4心理矫治开始受到重视

3.2.5监狱人民警察成为罪犯教育主体唯一性

3.2.6教育活动主要是劳动时间以外进行

3.3我国罪犯教育制度评析

3.3.1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合理性

3.3.2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性

4.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完善

4.1加强罪犯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树立现代罪犯教育理念

4.1.1加强罪犯教育基础理论研究

4.1.2树立现代罪犯教育理念

4.2创新罪犯教育模式,促进罪犯教育工作现代化

4.2.1走出思想教育的困惑,注重品行的教育

4.2.2强制与自愿学习相结合,强调教育个性化

4.2.3正确处理罪犯教育和罪犯劳动两者的矛盾,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4.2.4实现罪犯教育社会化和专业化

4.3完善罪犯教育立法,做到罪犯教育法治化

4.3.1《监狱法》有关罪犯教育立法完善建言

4.3.2加紧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

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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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犯教育作为教育的特殊类型,既有作为一般性教育的共性,更有其内在的特质。我国罪犯教育作为监狱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曾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伴随着剧烈的中国社会转型,新形势下面临着新的挑战:现代罪犯教育理念缺失、教育手段落后、教育模式单一、粗放式管理、罪犯转化率下降及重新犯罪率上升、罪犯基础理论研究积淀不深等,上述制度的不完善性和理论基点的模糊性成为阻碍我国罪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因素。所以在此严峻的现实面前,研究罪犯教育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在理论层面上对罪犯教育本体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罪犯教育的概念和性质作了科学的界定,指出罪犯教育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所实施的旨在转变其犯罪思想、行为恶习,教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既有普通意义上教育的一般属性,又具有刑罚执行中的刑罚的属性,本质上是一种矫正人、改造人的一种特殊社会活动;独创性提出了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并较为深入研究其内涵和基本构成,以期理论界或实务界不应对罪犯教育的认识只停留在工具主义的层面上,而应把罪犯教育作为刑事规范学的研究对象。 其次对罪犯教育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提出了西方的罪犯教育的理论基础是教育刑论的观点,并对其价值合理性和不合理性进行了评述,以期对当代中国的罪犯教育理论借鉴和反思。教育刑论进步性表现在把教育当作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措施和手段,提出了罪犯教育的基本内容、方法和原则,使教育成为矫正罪犯的基本内容之一,不仅适应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而且极大的推动了行刑人道主义进程。其不足在于教育刑论者完全抛开刑罚的本质属性,把罪犯教育完全的理想化,把罪犯当作纯粹的生物病体给予治疗。接着对我国的罪犯教育理论基础给予剖析,指出毛泽东罪犯改造理论是我国当代罪犯教育的理论源流,具有区别教育刑论的先进性。其先进性表现在它把刑罚任务和社会理想密切的联系在一起,给刑罚制度以极高的定位,增加了罪犯教育的使命感,以改造人为宗旨,符合了人类刑罚制度文明进步的根本趋势。但因为是独创于特定背景下的改造罪犯理论,虽具有宏观的指导性,但在时代的变迁中更需要微观的调整和充实,以符合世界范围内的行刑制度改革潮流。 再次对我国的罪犯教育制度作了实证的分析,介绍了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模式,并总结该制度的特征:思想教育始终是罪犯教育的核心和基础、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以集体教育为主,个人教育为辅、心理矫治开始受到重视、监狱人民警察成为罪犯教育主体唯一性、教育活动主要是劳动时间以外进行等。着重分析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我国罪犯教育制度合理性为:体现了刑罚的基本理性、体现了我国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理念、各项具体制度大体符合了改造罪犯的要求等。不合理性主要表现为:现代罪犯教育理念的缺位、思想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滞后性、罪犯教育单一强制的局限性、罪犯教育与其它改造罪犯手段的冲突性、职业技术教育环节薄弱性等。上述的理性认识是完善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必要前提。 最后针对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理论研究先天不足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结合我国具体的情况,认为首先应加强罪犯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树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认为对罪犯教育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工具层面上,必须从微观的技术的层面转向宏观的理念层面,必须从现存的经验转向符合时代的罪犯教育理念,以体现一种权利时代的终极人文关怀。接着重点提出了完善罪犯教育制度的若干措施,创建罪犯教育新模式,促进罪犯教育工作现代化。这些措施包括完善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罪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客体的完善,又包括罪犯法律关系内容的完善。论文结尾提出了完善罪犯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设想,以做到罪犯教育工作不再是以制度治教,而是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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