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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登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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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产登记资料必须以社会可知的方式发挥其信息载体的作用。只有通过对记载内容的公开,才能使相关人了解到房屋权利的归属和变动,才能发挥房产登记资料所具有的公示功能。当某个房屋物权被登记到登记簿上之后,若不允许公众查阅,此权利的存在便无法被第三人所知,拟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只能被迫选择花费额外成本查明权利状态或者承担很大风险直接进行交易。但如果第三人被允许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阅,第三人就可以直接根据查阅得出的信息决策是否进行交易而无需要花费额外成本或承担交易风险。可见,登记查阅是必要的,否则不动产登记制度达不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我国目前关于房屋登记查阅的法律法规并不多,现有法律对于查阅的规定也不详细。公众对于房屋登记查阅普遍了解不多。近年来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一度掀起“以人查房”的热潮。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引导公众正确规范查询房屋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房屋登记查阅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详细分析房屋登记查阅的范围,分析内容包括房屋查询主体范围以及查询客体范围。对“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还是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这个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对于原始登记凭证应该限定查询主体,而对于登记记载的结果公众都应当具有查询权。而对于“是任何保存在登记机关的资料都可以查询,还是仅限于某些特定的内容?登记资料范围又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对于登记机关的资料要严格区分,查询人能够查阅的只是其中的部分。理清不同查阅主体如任何单位和个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特殊查询主体等的查阅权限。对于房屋登记查阅的程序以及费用,本文重点关注以下问题:查询的具体手续;查询不动产信息该不该收取费用,应如何确定收费标准。针对我国房屋信息查询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本文在结合不同立法体例的基础上,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数字化的电子登记簿制度、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平衡查询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这几个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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