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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余额宝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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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导论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2.2 国内文献综述

1.2.3 国内外研究评价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论文的基本结构

2 问题的提出

2.1 “余额宝”引发的案例

2.2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3 余额宝的法律关系分析

3.1 余额宝的法律属性

3.1.1 余额宝的发展历程

3.1.2 余额宝的特征

3.1.3 余额宝的法律本质

3.2 余额宝的多维法律关系

3.2.1 余额宝的运营主体分析

3.2.2 投资用户与支付宝及余额宝之间的法律关系

3.2.3 余额宝用户与天弘基金的法律关系

3.2.4 支付宝与天弘基金的法律关系

3.2.5 天弘基金与银行的法律关系

3.2.6 四方法律关系小结

4 与余额宝有关的互联网金融之监管

4.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4.2 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国内实践

4.2.1 我国互联网金融规制的法律体系

4.2.2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现状

4.3 对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评价

4.3.1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合理性

4.3.2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局限性

5 美国监管经验的借鉴与学习

5.1 美版余额宝——PayPal货币市场基金

5.1.1 PayPal Money Market Fund的发展

5.1.2 宏观环境下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的破产

5.1.3 PayPal货币基金成功及失败的原因分析

5.2 余额宝与PayPal基金之对比分析

5.3 美国对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之鉴

6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漏洞填补

6.1 监管原则

6.2 监管漏洞的法律填补

6.2.1 严格市场准入机制

6.2.2 缴纳存款准备金

6.2.3 构建“多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6.2.4 制定流动性管理机制及投资组合标准

6.2.5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6.2.6 规范宣传推介行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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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高度融合的新兴产物。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它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中国,伴随“余额宝”理财业务的诞生,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迅速,特点鲜明,是全面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手段。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本文重点分析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基金销售的主要情况,并以“余额宝”为考察对象。“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一个典型案例,它的横空出世在金融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它不仅改写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还改变了基金业的营销模式与功能内容,给中国金融业注入了互联网因素。但另一方面,随着新兴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带来了资金安全、销售资格、规避监管以及业务范围不明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规范金融市场,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保障,近年来,我国也相继出台多部政策性文件,如《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对第三方支付、交易限额、网络证券投资等作出了严格规定。但是,法律始终具有滞后性,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日新月异又使其面临监管空白,相应的法律制度也难以渗透进行业的监管过程中。因此,本文在分析“余额宝”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革故鼎新的想法与提议,为其体系设计提供法律借鉴。
  本文除导论与结语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从“余额宝”在现实运作中的具体案例入手,使读者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余额宝业务有一个初步了解,从而引出后文对互联网平台下金融产品安全性等问题的思考讨论。
  第二部分主要涉及“余额宝”业务的实质,以“余额宝”的发展现状与特征作为主要内容,同时分析概括了“余额宝”的运作主体和法律属性。在了解“余额宝”业务运作流程的基础上,分析行业涉及到的四大主体间的复杂法律关系,由此引出下文对互联网金融规制问题的探究。
  第三部分论述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结合上文对“余额宝”模式的分析,从法律体系和监管实践两个方面总结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本章节也将重点评价其合理性与局限性。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域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似案例——PayPal货币市场基金模式及其失败的经验教训。在对比中国“余额宝”与美国PayPal货币基金的前提下,概括总结了美国对PayPal监管的前车之鉴,从而扬长避短,改善我国当下的监管模式。
  第五部分是关于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想。首先从监管原则的层面,对监管理念、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主体提出完善建议。其次,通过改善监管环境,进一步加大市场的规范程度,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并提高宣传推介的规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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