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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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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背景及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解决思路

2 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相关理论分析

2.1 私人实施的内涵

2.2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2.2.1 经济法实施的公私二元划分

2.2.2 理性经济人主体

2.2.3 私人实施的正外部性

2.3 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界定

2.3.1 几个相关概念的认识

2.3.2 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界定

3 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实践考察

3.1 职业打假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私人实施

3.1.1 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

3.1.2 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现状

3.2 案例的考察

3.2.1 法院驳回的理由

3.2.2 法院支持的理由

4 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具体争点

4.1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资格

4.1.1 实务中的困惑

4.1.2 消费者资格的判断标准

4.2 职业打假人“无损害的损害赔偿”

4.2.1 案例之检讨

4.2.2 实际损害之于惩罚性赔偿——以法经济分析为视角

4.2.3 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4.3 职业打假人的“食品标签之战”

4.3.1 法院的不同做法

4.3.2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4.3.3 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适用

4.4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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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以及《最高院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出台,食品领域知假买假不再影响消费维权,由此引发了新一轮的打假热潮。近年来,绝大多数的十倍赔偿之诉均是由职业打假人提起已成为了不争的事实。然而,职业打假人作为活跃在食品领域维权一线的绝对主力,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却始终处于灰色地带。
  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旧《食品安全法》对私人实施的激励不足直接阻碍了私人实施对公共实施的辅助作用,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升级被寄予了厚望。但遗憾的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仍旧回避了当前真正承担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主力的职业打假人的地位问题。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资格的判断标准的模糊、十倍赔偿责任的具体适用条件的混乱以及对《食品安全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的不统一,导致职业打假人的十倍赔偿诉讼存在众多争议。为此,应当尽快明确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将职业打假人纳入消费者范畴;明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认定。
  本文将重新审视和确定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内涵,为进一步研究职业打假人的私人实施奠定理论基础,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由职业打假人提起的十倍赔偿案件进行案例的类型化分析,解决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职业打假人私人实施的具体争点和难题。最终承认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重要参与者地位,为进一步发挥私人实施的激励作用提供合理的建议。应当尽快承认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参与者地位,规范和引导职业打假人的私人实施,从而真正发挥十倍赔偿制度对违法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惩罚与威慑作用,以及对普通消费者参与私人实施的激励作用。
  文章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导论部分,通过对最高院第23号指导案例的分析提炼本文的问题,进行文献综述,阐述该问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二部分,进行理论分析,完成对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界定;第三部分,分析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现状和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的特征,为解决问题提供现实依据;第四部分,通过案例的类型化分析展开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考察,结合审判实务中的具体争点,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争议提供指导;第五部分,即结语部分,为规范和适当引导职业打假人的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提供合理的、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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