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
1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类型化
1.1 知识产权领域的诉中禁令制度
1.2 海事领域中的海事强制令制度
1.3 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人身保护令
1.4 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1.5 环境侵权领域的环境污染禁止令
2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立法和司法中的问题
2.1 行为保全制度立法中的问题
2.1.1 关于法院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到庭答辩的规定不详尽
2.1.2 是否必须担保的规定不一
2.1.3 担保形式少
2.1.4 财保确定标准不合理
2.1.5 缺乏行为保全裁定的救济
2.2 行为保全制度司法中的问题
2.2.1 实践中行为保全的应用较少
2.2.2 案件审查内容规定过于宽泛
2.2.3 担保确定不当
3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3.1 对行为保全担保的完善
3.1.1 丰富担保形式
3.1.2 明确金钱担保的数额标准
3.2 对行为保全审查程序的完善
3.3 对行为保全救济的完善
3.3.1 完善复议程序
3.3.2 增加上诉救济途径
3.4 增加行为保全赔偿的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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