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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外来物种生态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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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典型事件

1.1.1 水葫芦入侵事件

1.1.2 亚洲鲤鱼入侵五大湖事件

1.1.3 问题提出

1.2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1 研究背景

1.2.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现状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1.4.1 文献综述法

1.4.2 比较分析法

1.4.3 实证研究法

2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生态侵权法律规制问题分析

2.1 外来物种生态侵权的法律责任分析

2.1.1 归责原则适用存在争议

2.1.2 构成要件内容认定不明确

2.1.3 免责事由规定不全面

2.1.4 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晰

2.2 外来物种生态侵权管理机制分析

2.2.1 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不明确

2.2.2 监督与问责机制不健全

2.3 外来物种生态侵权救济程序分析

2.3.1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

2.3.2 生态侵权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

3 域外外来物种生态侵权法制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3.1 域外外来物种生态侵权法制经验

3.1.1 美国跨部门合作管理和责任保险基金制度

3.1.2 日本外来物种侵权等级制度

3.1.3 俄罗斯侵权问责与监督制度

3.2 域外外来物种生态侵权法制对我国的启示

3.2.1 合理选择管理体制

3.2.2 合理的等级分类

3.2.3 加强问责与监督

4 完善我国外来物种生态侵权法律制度的构想

4.1 明确外来物种生态侵权责任原则

4.2 完善外来物种生态侵权的监督与问责协调管理机制

4.3 完善外来物种生态侵权诉讼程序

4.4 完善区域生态补偿责任机制

4.4.1 完善生态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4.4.2 完善生态侵权公共补偿基金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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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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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来物种入侵现象早已存在,但随着全球化的趋势下,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科技不断进步,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越来越大,经济、人身健康以及生态安全遭遇极大危机。外来物种原本在一定的条件制约下,是不足以造成巨大危害,但达到入侵的状态下,则会引起严重危机。外来物种入侵是指通过人类有意或者无意活动或者自然环境自身的发展,将外来物种引入本土生态环境中,在本土生态圈成长和迅速扩散,以至于给本土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入侵问题。
  生态侵权,是指生态环境因为人类有意或无意的活动、或自然因素的发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因此紊乱,导致生态系统失衡乃至消亡的状态。主要是指生态利益的损害,不单单是传统环境法所指的财产、人身利益的破坏。我国越来越重视生态问题,现也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但我国生态安全立法保护相对匮乏,难以全面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正文第一章首先以两个事件为问题切入点,引出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经济、人身、生态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分析研究现状、研究价值与意义;第二章对我国外来物种生态侵权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分析,明确环境侵权与生态侵权的区别,以示明确本文所提到的生态侵权与传统环境法意义上的不同之处,责任方面分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和主体构成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现有管理机制权责不明,监管不力的问题,分析现有救济程序不够完善;第三章主要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从美国、日本、俄罗斯三个国家现有法制经验着重分析,从中汲取对我国构建相关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四章结合上述研究内容,提出完善我国外来物种生态侵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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