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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人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的规制--以《民法总则》第35条为解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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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2研究的思路及方向

1.3论文研究的创新之处

2监护人中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的问题探究

2.1不当财产管理行为问题的类型

2.2监护人不当财产管理行为问题的评述

2.3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不当财产行为的法律定性

2.3.1无权代理说

2.3.2代理权滥用说

2.3.3类推心中保留说

2.3.4诚实信用说

2.4监护人不利行为的判断

2.4.1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理论基础

3司法实践对监护人不当财产管理行为效力的判定

3.1认定的标准问题分析

3.1.1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效力认定

3.1.2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财产行为的效力

3.1.3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行为的效力

3.2.1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论

3.2.2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论评述

3.2.3管理性强制规定论

3.2.4管理性强制规定论评述

3.2.5无权处分论

3.2.6无权处分论评述

4域外法的相关规定研究与借鉴

4.1域外关于监护人财产管理的规定

4.1.1德国

4.1.2日本

4.1.3美国

4.1.4域外法行为规定的评述

4.2域外法对不当财产管理行为追责的规定

4.2.1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4.2.2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4.2.3日本民法典的规定

4.2.4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

4.2.5域外法惩处规定的评述

5监护人不当财产管理行为救济制度的构建

5.1确定财产管理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5.2严格财产管理行为人的产生

5.2.1重视财产管理监护人的选任

5.2.2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的原则

5.3明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职责

6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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