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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重大过错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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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公务员重大过错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概述

二、不同国家公务员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考察

(一)法国

1.法国公务员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历史发展

2.法国公务员行政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

3.公务员赔偿责任和行政机关赔偿责任的并存

(二)德国

(三)英国

(四)美国

1.传统的公务员个人对行政侵权负赔偿责任的制度

2.公务员的绝对特免

3.特定情况下公务员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有限制的特免

(五)日本

三、我国相关立法和理论述评

四、公务员重大过错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

(一)公务员对其存在重大过错的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自己责任原则

(二)公务员对重大过错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五、公务员重大过错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须为公务员行使公权力之职务行为

(二)须公务行为违法

(三)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须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须不法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公务员重大过错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制度设计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说

(二)确立国家与公务员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由

(三)公务员重大过错行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确定

(四)侵权公务员与国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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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世界范围来看,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错侵犯相对人权益的,其个人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目前,中国有关公务员重大过错侵权责任的追究,尤其是追究赔偿责任的立法很不完善,执行严重不力.在理论上,中国学者对行政侵权中有关公务员的赔偿责任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误解.该文在自己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的公务员重大过错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可以促使公务员依法行政,更加全面地保护相对人利益,避免和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为了防止公务员赔偿责任被不适当地扩大,该文论述了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总之,公务员应当对其存在重大过错的公务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国家在必要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实现国家、公务员和相对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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