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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兼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对我国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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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内部行政行为的界定

1、“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2、内部行政行为的内涵及外延

3、内部行政行为的分类

(二)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现状

1、行政救济法的相关规定

2、公务员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3、司法实践的做法

(三)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原因探析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及其演变考察

(一)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概况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演变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德国的演变

2、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日本的演变

3、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演变

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演变趋势

三、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之理论依据与现实分析

(一)理论探源:内部行政行为何以要接受司法审查

1、自然正义理论的要求

2、人权保障的需要

3、“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的要求

4、平等原则的要求

5、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现实分析:内部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意义

四、内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构想

(一)完善内部行政行为立法,确立司法审查的前提

1、坚持法律保留原则,提升法律规范层次

2、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实现对内部行政权的程序控制

(二)明确行政救济优先和司法审查有限的司法审查原则

1、行政救济优先原则

2、司法审查有限性原则

(三)构建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

1、关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2、关于司法审查的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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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接受司法审查。这一规定严重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在实践中也造成公务员等内部行政行为相对人权益经常受到侵犯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等诸多消极影响。 曾经盛行于德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的现实情形颇为近似,但二战后随着人权和法治浪潮的兴起,该理论已得到很大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的许多领域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本文认为,我们应借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的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内部行政行为有关立法和司法进行法治化改造:坚持法律保留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完善内部行政行为立法,确立司法审查的前提;坚持行政救济优先和司法审查有限,树立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审查方式,构建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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