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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保险公司担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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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交通安全法》关于保险担责的规定及理论纷争

(一)《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关于保险担责问题的法律规定

(二)国内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

1、专家对《交通安全法》的看法

2、本人对《交通安全法》的观点和看法

二、《交通安全法》关于保险保险担责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

(一)《交通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冲突

(二)承担刑事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三)案由问题

(四)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三、对完善《交通安全法》关于保险担责规定的构想与建议

(一)必须对行政立法权实施控制

(二)改革组织机构

(三)设立社会救助基金

(四)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

1、法国、德国、美国三种模式简介

2、让司机承担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

3、行人有过失时相抵

四、总结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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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大规模的争论。在其后的实施过程中,各地法院对其的理解适用也千差万别,变化不停。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担责问题。 本文从保险公司担责的视角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及其适用进行分析,对江苏省各基层法院在不同阶段的法律适用列举了几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来分析各阶段保险公司担责的不同特点。其后,本文就案例中的涉及的一些焦点问题逐个进行理论分析,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其他现行法律的矛盾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人损赔偿案件的案由问题、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等倍受争议的问题。 在指出问题与不足的同时,本文也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保险担责的规定提出了作者的构想与建议:我国必须对行政立法权实施控制;必须改革组织机构;应当尽快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以保证立法过程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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