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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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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的背景

二、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研究的思路和内容

第三节研究的方法

第二章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概论

第一节土地征用

一、土地征用的界定

二、土地征用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土地征用补偿

一、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的内涵

二、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的性质

三、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的理论依据

第三章 国外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实践的考察

第一节国外补偿机制

一、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二、德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三、法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四、日本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第二节小结

一、在补偿范围上

二、在补偿标准上

三、在补偿方式上

第四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实践的考察

第一节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的现状

一、土地征用补偿实体性的规定

二、土地征用补偿程序性的规定

三、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程序

第二节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创新实践

一、江苏省

二、浙江省

三、上海市

四、总结

第三节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不合理的“不完全补偿原则”

二、补偿范围狭窄

三、补偿办法计算方法不科学,征用补偿标准过低

四、补偿标准随意性与不一致性

五、补偿费分配管理混乱

六、补偿费产权分配主体不清,利益归属不明

第五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补偿原则和范围

一、合理公正的补偿原则

二、适当扩大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项目

第二节补偿的标准

一、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二、将不降低标准改为不受损标准

第三节补偿方式

一、建立多种补偿方式

二、建立专业土地评估机构

第四节补偿费的分配与权益归属

一、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

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运行机制,合理处置土地征用收益

三、完善补偿费在各利益主体间的分配机制

第五节补偿程序与监督

一、完善土地征用补偿程序

二、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责任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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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础的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人口的剧增,以及近年来房地产热的骤升,人类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长。农业用地是建设用地的主要后备资源,农地征用也就成为取得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土地征用补偿是各国通行的协调土地征用中私益与公益冲突的基本制度,是对国家侵犯个人权益或团体权益的救济途径。然而,由于在我国欠缺一套完备而足以保护被征用人利益的补偿制度,导致土地征用中出现了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过低,利益分配不当等问题。据统计,目前我国各地群众上访案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近40%,其中60%左右涉及征地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并借鉴西方国家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经验,以完善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本文在对土地征用与土地征用补偿进行理论考察的基础上,从实践的角度去思考,先后考察了美、德、法、日等国外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从中得诸多启发,积累了丰富经验。 本文从我国土地征用补偿的实践出发,考察了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的现状,并对江苏、上海和浙江等省市的创新实践进行了总结回顾,提出了我国在土地征用补偿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诸如,补偿原则尚未明确;补偿偏低;补偿计算方法不科学;补偿标准随意性与不一致性;补偿费分配管理混乱;补偿费产权分配主体不清,利益归属不明;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行政监督制度不健全、补偿程序不完善。 然后,尝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从而在我国宪法中应该规定“完全补偿”的土地征用补偿原则,为农地征用补偿立法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明确宪法基础。可将“公正补偿”原则作为从“合理补偿”到“完全补偿”过渡的原则;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设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合理公正的补偿;适当扩大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项目:首先,土地承包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依法可以流转,本身具有价值并可以货币形式体现。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即特定农民所承包的土地,已凝聚了此前承包者对土地进行改良的投工和投资,土地被征后这笔投资将无法收回。再次,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实际的土地使用者,土地是他们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建立科学公正的土地评估机构;)补偿方式的复合化、社会保障化;建立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以土地价格为依据,形成客观的土地补偿标准;针对征地收益分配这个问题,建议建立土地股权制度,在稳定承包地的前提下,把村民承包的土地折算成股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建账立册,并根据村民人口和土地变化情况,在延包期内每隔若干年调整一次土地股权,采用动账不动地。在土地被征用时,按土地股权分配征地款,既公平合理,又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在司法程序中,应将司法审查引入土地征收补偿争端解决机制。在行政程序中,除了规定补偿通知和公告、补偿登记并听取意见、审查或调查、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补偿争议的行政处理外,建议规定先予补偿程序。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发生土地补偿费用争议的,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种由政府当裁判员的做法,不符合国外通常是由独立于政府的机构来仲裁征地纠纷的国际惯例;严格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征地补偿及时足额到位;在农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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