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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专家证人制度与我国鉴定人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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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鉴定人制度概述

(一)鉴定人称谓之差异

(二)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制度的内容

二、英美国家专家证人制度与我国鉴定人制度之比较

(一)英美国家专家证人制度

(二)我国鉴定人制度

三、英美国家专家证人制度与我国鉴定人制度差异之原因

(一)在诉讼理念方面的差异

(二)在审判结构方面的差异

(三)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别

(四)在认识论上的差异和诉讼价值取向方面的不同

四、我国鉴定人制度的缺陷

(一)鉴定主体主要是机构鉴定人存在诸多弊端

(二)鉴定人选任机制不符合现代诉讼价值的追求

(三)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鉴定质证制度

(四)鉴定人出庭率极低

(五)对鉴定人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

五、我国鉴定人制度之完善

(一)建立鉴定人自然人制度

(二)完善鉴定人资格管理制度

(三)完善鉴定人选任制度

(四)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五)明确鉴定人法律责任

结 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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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用比较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法,从诉讼地位、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与我国鉴定人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并分析了两种制度差异之原因,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我国现行鉴定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为建立符合我国现代法制理念、与我国司法改革和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追求配套的司法鉴定人制度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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