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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救济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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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人损解释第十一条在实务中的理解分歧

1、问题的提出

2、两种相左的理解

3、判决的结果及其依据

二、对案例的法理分析

1、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

2、关于雇主承担雇员受害民事责任的依据

3、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对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解读

1、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三种形态

2、雇佣关系的本质

3、雇主承担的雇员受害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4、第三人和雇主承担雇员赔偿责任的比较

四、对我国雇主承担雇员受害责任制度的评析

1、与雇主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2、对雇员选择诉讼模式理解的权威观点

3、本文与主流观点不同的理解

4、允许再诉必须明确的相关问题

5、雇主承担雇员受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完善雇员受害的救济途径

1、诉的选择与合并

2、诉讼管辖权和时效

3、案由的确定

4、判决的表述

5、判决的执行

6、雇主的求偿权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及撰写的著作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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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对同一损害事实能够适用两种诉讼模式予以救济,其立法宗旨以体现了对雇员的保护意图。由于雇主“替代责任”以及雇佣关系的特殊性,本文拟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就现有立法框架下如何行使救济权利略作粗浅探讨,希望能从侧面反映司法实务中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以期完善雇员受害的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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