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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物权法》颁布后的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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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第一部分 取得时效概述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特征

二、取得时效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三、我国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四、《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原因

五、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一)占有

(二)占有的标的物需为他人之物

(三)占有需经过一定期间

六、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 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和必要性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

(一)确定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

(三)可以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四)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五)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民事审判效率

二、诉讼时效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

(一)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并存的冲突与消解

三、《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制度

四、《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信原则下,取得时效仍有其适用价值

五、《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与取得时效

六、取得时效制度具有社会经济基础并符合现代民法价值取向

第三部分 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设想

一、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应采取的立法体例问题

二、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动产

(二)不动产

(三)用益物权的取得时效问题

(四)担保物权及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取得时效

(五)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物和财产权利

三、我国构建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中止与中断问题

(一)《民法典》草案对取得时效期间起算点规定之缺陷与立法建议

(二)《民法典》草案对取得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事由规定之缺陷与立法建议

四、应增加有关取得时效的溯及力以及法院不得主动援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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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取得时效制度是一项源自于罗马法的古老制度,随着社会变迁,文明的进步,逐渐被世界各国所采用,规定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发达国家大多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可见,取得时效的存在有其独立的价值。我国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以及立法技术和观念等原因,一直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我国《民法典草案》在总则中规定了取得时效,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其立法体例在理论界也一直存有争议。《物权法》颁布前,理论界对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呼声很高,但《物权法》颁布后其中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本文针对《物权法》颁布后我国是否还有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结合《民法典草案》对构建取得时效制度提出了设想。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取得时效概述,分析了取得时效的概念、特征以及取得时效制度的起源、在各国的演变以及我国对取得时效的立法现状,并分析了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原因。同时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阐述了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针对当前理论界对构建取得时效制度必要性的否定声音,阐述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论证了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一是《物权法》中的若干制度规定并不能代替取得时效制度,二是取得时效制度具有社会经济基础并符合现代民法价值取向,三是取得时效制度有其独特的法律功能。
   第三部分是对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一些设想。主要围绕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问题、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国构建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中止与中断问题、应增加有关取得时效的溯及力以及法院不得主动援用取得时效的规定等问题,提出了对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设想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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