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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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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第一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之不足和现有刑法制度之空白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应了离婚审判实践的需要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

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有法定非法行为

(二)实施非法行为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有损害事实

(四)非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一、适用情形过窄

二、排除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三、排除了混合过错及第三者的适用

四、难以举证,缺乏可操作性

五、赔偿的具体内容和数额难以确定

第三章 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策略

一、进一步细化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

(一)对部分法定非法行为的含义进行扩张或限缩解释

(二)对其他严重的非法行为也应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同时适用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三、拓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

(一)拓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范围

(二)拓宽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之规定

(一)应当确认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

(三)发挥其他方式获取证据的作用

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确定赔偿的数额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对确定

六、借鉴国外的立法思路并出台判例法典

(一)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体例

(二)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比较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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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夫妻中配偶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过错的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足,如适用情形过窄、排除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排除了混合过错及第三者的适用、难以举证以至缺乏可操作性、赔偿的具体内容和数额难以确定等。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意义、性质、适用情形、构成要件出发,针对其不足,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一是进一步细化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第二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同时适用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第三是拓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第四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之规定。第五是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确定赔偿的数额。第六是借鉴国外的立法思路并出台判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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