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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范围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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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背景

(一)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技术过程及其法律意义

(二)调整网络传播行为的初期方案

(三)WIPO外交会议的“伞形解决方案”

(四)各国对“伞形解决方案”的落实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范围的法律文本分析

(一)交互式传播

(二)提供

(三)公众

三、网络用户

(一)上传用户

(二)下载用户

(三)P2P用户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与分类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三)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

(四)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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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为了顺应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于2001年赋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但过去11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缺乏统一的认识。这无疑妨碍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为此,廓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对于法院准确理解和使用有关法律,打击真正的侵权人,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采用了历史考察、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作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的背景。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的技术背景,随后描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国际范围内的立法情况,并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的确立。第二部分是全文的重点,详细论述了“交互式传播”、“提供”、“公众”三个概念的内涵,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第三部分对网络用户的行为是否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先后分析了上传用户、下载用户以及P2P用户的行为。第四部分则重点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其中着重分析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以及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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