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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拒绝行为的性质及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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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提要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二、行政拒绝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一)行政拒绝行为的特征

(二)行政拒绝行为的主要形式

三、行政拒绝行为的性质

(一)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

(二)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分及理论分歧

(三)行政拒绝行为的性质

(四)行政拒绝行为与"不履行"、"不予答复"

四、行政拒绝案件司法审查的现状与问题

(一)行政拒绝案件审理思路中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拒绝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问题

五、行政拒绝司法审查的域外经验

(一)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课予义务诉讼

(二)法国行政拒绝案件的司法审查

(三)英美地区行政拒绝案件的司法审查

六、行政拒绝司法审查的重构

(一)课予义务诉讼概述(课予义务诉讼与给付诉讼)

(二)课予义务诉讼与履行诉讼、撤销诉讼之间的关系

(三)课予义务诉讼的诉讼标的评析

(四)我国适用课予义务判决的必要性

(五)课予义务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六)课予义务诉讼的司法审查内容

(七)行政拒绝类案件的判决类型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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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行政事务中的一种常见形式,行政拒绝性质如何界定,这在理论和实务界分歧较大,理论界对于行政拒绝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行政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上,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行政拒绝定性的分歧,法院对于行政拒绝类案件审查也存在不同的标准,有些法院将行政拒绝当作行政作为,按照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思路审查;有些法院则将行政拒绝当作行政不作为,从行政不作为的角度审查。从而造成司法审查的不统一。另一方面,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存在局限性,现有的履行判决和撤销判决无法根本解决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问题,因此,改变目前诉讼类型的缺失,引入课予义务诉讼类型,有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避免循环诉讼的产生。
   文章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介绍行政拒绝行为的特征,归纳行政拒绝行为的主要形式;第二部分分析行政拒绝行为的性质,从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开始,通过对学术界关于行政不作为理论的梳理和分析,探讨行政不作为的性质归属;第三部分通过对司法实务中案例的实证分析,剖析现行行政拒绝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探讨行政拒绝类案件司法审查的域外经验,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设提供思路,特别以德国为代表的课予义务诉讼类型。第五部分主要是对课予义务诉讼类型的研究,从课予义务本身的内容,包括课予义务诉讼和其它诉讼类型的关系、课予义务诉讼的诉讼标的,以及课予义务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讨论,并在课予义务诉讼类型的基础上,尝试重构我国的行政拒绝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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