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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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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 证明标准的相关概念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证明标准之争

三、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二章 我国行政程序中证明标准的现状

一、各类证明标准学说

二、我国目前行政实践中采用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程序中证明标准适用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构建我国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之我见

一、简易行政程序适用“法定证明”

二、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涉及度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三、根据行政结果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大小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小 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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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已经取得普遍共识:我国行政程序法应当建构一个多元化的、能够差别适用的证明标准体系。对于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具体到应该如何对种类如此繁多的行政行为进行比较科学的分类,许多学者都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大多数着眼于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而对行政主体的权益考虑不够充足。或者说对行政主体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大多数学者在选择适用何种证明标准时,局限在自由心证的范畴,执着于到底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还是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等,而对于“法定证明”标准甚少考虑。鉴于此,作者提出小小的建议:首先,在一些事实简易、规范化的行政程序中应该优先采用“法定证明”标准作为证明标准;其次,在确定证明标准时,应该重点关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涉及度问题,如果有利益的涉及,就应当适用证明度较高的证明标准,这既是一种限制,同时也是一种保护;最后,根据行政结果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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