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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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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认定寻衅滋事罪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是否需要发生在公共场所

1、理论争议及其评析

2、虚拟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3、公共场所对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是否要求具备随意性

1、随意性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

2、“随意”的认定方法

3、认定“随意”应考量的因素

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

(一)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四种行为间的关系

三、寻衅滋事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一)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四)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

四、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完善

(一)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之争

(二)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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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随意性的认定、情节的把握等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常成为办案人员纠结的问题,又由于该罪有四种行为类型,与故意伤害、抢劫、强迫交易等犯罪在行为方式及侵犯法益方面存在交叉,此罪与彼罪也常难以区分,理论界对该罪的认定也是众说纷纭,也出现了废止该罪的观点。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的把握是准确认定该罪的关键,本文试图着重分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以期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本文正文包括四个部分:首先,分析了行为地点和随意性两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要件;其次,详细分析了寻衅滋事罪四个行为类型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三,研究了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作用,以此区分此罪与彼罪,并着重分析了寻衅滋事罪与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之间的区别;最后,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反思,分析了是否应当废止该罪,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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