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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公信的阶段性阻滞及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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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含义及关系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二)司法公信的含义

(三)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关系

二、司法公正与公信阶段性阻滞的表现

(一)公正的裁判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

(二)公正的裁判得不到社会舆论的积极评价

(三)公正的裁判得不到其它公权力部门的支持

(四)公正的裁判得不到司法机关自身的保障

三、司法公正与公信阶段性阻滞的原因

(一)传统法律观念阻滞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张扬

(二)遵循法律规则与尊重社会规则难以有效兼容

(三)强调实体正义遮蔽了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

(四)司法公开程度不足加剧了法民关系的对立

四、司法公正与公信阶段性阻滞的疏导措施

(一)合理引入民俗习惯

(二)巧妙进行衡情度理

(三)适时适度注重调解

(四)坚持程序正义优先

(五)提高司法公开质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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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之间应当是一种正相关系,坚持司法公正成为司法公信的前提和基础,追求司法公信又会反过来促进公正司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存在现实冲突,其正相关系遭遇到阶段性阻滞,表现为遵循正当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判决未必能得到社会普遍认可接受,公正的裁判得不到当事人认同、社会舆论积极评价、其它公权力部门支持,甚至得不到司法机关自身的保障。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法律观念阻滞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张扬,遵循法律规则与尊重社会规则难以有效兼容,强调实体正义遮蔽了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司法公开程度不足加剧了法民关系的对立。
  要对司法公正与公信的阶段性阻滞现象进行合理疏导,应注重将民俗习惯引入裁判方式,同时坚守“公序良俗”等基本法律原则的底线;巧妙进行衡情度理,适度注重社会效果;适时适度注重调解,提高司法产品的社会可接受度;坚持程序正义优先,维护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终局性;提高司法公开质量,推行社会真正需要的公开举措。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的水平,并促进两者有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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