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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售后回租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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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特殊方式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解析

(二)融资租赁中售后回租的特殊性

二、售后回租的功能与优势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促进资金流通

(三)税收优惠政策

1. 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2.减轻企业税赋负担

三、售后回租与借贷的界分

(一)是否存在明确具体的标的物

(二)承租人对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

(三)租金结构以及租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四)租赁物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五)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四、特殊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合同研究

(一)以不动产为租赁物

1.以房地产为租赁物

2.以基础设施为租赁物

(二)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

(三)以计算机软件作为租赁物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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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贸易与信贷为一身,融资与融物为一体以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为基础的新兴综合性交易,于20世纪50年代出现在美国,因其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形成的促进以及科技设备的更新贡献至大,所以发展极为迅速。在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至今,虽经历波折但仍获得了巨大的发展。2014年的2月24日,最高院发布的有关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首次认可了承租人与出卖人系一人的售后回租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属性,但由于当事人高度重合的特殊性使得其与抵押借款等存在较大相似性,仍需与借贷加以区分。同时我国立法尚未对融资租赁物的范围予以界定,既存的有关监管部门管理办法中对租赁物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以特殊租赁物例如房产、交通道路、桥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为标的物的售后回租合同,引发了关于其法律性质的争议。本文基于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所具有的合同主体重合、无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以及盘活承租人自有资产获得流通资金的特殊性,分析了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小企业普遍融资难的当下所具有的独特优势。通过区分售后回租与借贷,以及分析特殊租赁物对其合同性质的影响,在符合融资与融物的基本性质的前提下探讨售后回租在促进社会实体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广泛适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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