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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商标先用权制度”基础问题探讨
(一) “商标先用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之路
1、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状况
2、 “商标先用权制度”确立前的司法状况
3、 “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立法过程
(二) “商标先用权”的性质分析
(三) “原使用范围”在商标先用权制度中的意义
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原使用范围”规定的立法比较
(一)日本
(二)台湾地区
(三)瑞士
(四)英国
三、 “原使用范围”司法适用的问题
(一) “尚丹尼” 商标侵权纠纷案2
(二) “孢锋西林”商标侵权纠纷案1
(三) “上海人家” 商标侵权纠纷案1
四、 “原使用范围”界定的具体方面
(一 )讨 论 “原使用范围”界定的基础问题
1、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落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禁止权”的范围
2、界定“原使用范围”的时间点
(二) “原使用范围”界定的考量因素
1、主体范围
2、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3、商标标识的范围
4、地域范围
5、生产规模
6、使用方式
五、关于 “原使用范围”界定的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论文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