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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原使用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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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商标先用权制度”基础问题探讨

(一) “商标先用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之路

1、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状况

2、 “商标先用权制度”确立前的司法状况

3、 “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立法过程

(二) “商标先用权”的性质分析

(三) “原使用范围”在商标先用权制度中的意义

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原使用范围”规定的立法比较

(一)日本

(二)台湾地区

(三)瑞士

(四)英国

三、 “原使用范围”司法适用的问题

(一) “尚丹尼” 商标侵权纠纷案2

(二) “孢锋西林”商标侵权纠纷案1

(三) “上海人家” 商标侵权纠纷案1

四、 “原使用范围”界定的具体方面

(一 )讨 论 “原使用范围”界定的基础问题

1、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落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禁止权”的范围

2、界定“原使用范围”的时间点

(二) “原使用范围”界定的考量因素

1、主体范围

2、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3、商标标识的范围

4、地域范围

5、生产规模

6、使用方式

五、关于 “原使用范围”界定的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论文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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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商标法》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在该制度下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在先使用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通过使用商标已获得的既存利益状态提供了保护,从而平衡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但《商标法》中并未明确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原使用范围”加以判断,导致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釆用了法解释学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通过五个部分的内容对“原使用范围”的界定进行了讨论,并对现有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总结和分析,最终得出在界定“原使用范围”时应考量的具体因素,以期在司法解释对“原使用范围”加以明确时提供可能的参考,从而使得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利益平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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