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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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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仲裁协议违约赔偿救济之演进和发展

(一)历史溯源

(二)现实发展

1.赔偿救济的“否定论”

2. 赔偿救济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必要性明显

二、违反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之请求依据

(一)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说

(二)恶意诉讼侵权说

(三)法律之特别规定说

三、违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之具体问题

(一)管辖权

1.赔偿请求之裁判权归属——法院诉讼还是仲裁庭仲裁

2.外国法院判决既判力对仲裁庭管辖权的约束

(二)法律适用

(三)赔偿范围

1.完全赔偿原则

2.关于减损义务的说明

(四)裁决的执行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赔偿救济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与启示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赔偿救济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1.冲击违反仲裁协议的救济观念

2.间接否定法院判决既判力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赔偿救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承认违反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对违反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加以适当限制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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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方违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到其它国家法院起诉的行为可能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现有的救济方式,包括《纽约公约》的管辖抗辩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禁诉令,都无法弥补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因此,无论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还是着眼于维护仲裁协议效力、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损害赔偿都应该成为违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正当救济方式,纳入违反仲裁协议的救济体系之中。
  仲裁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拥有独立的第一性的履行义务,违反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对仲裁义务的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能够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违反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实就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符合特定国家对恶意诉讼构成要件的规定时,违反仲裁协议到法院起诉的行为也可能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依据程序性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违反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归属仲裁庭管辖,适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同时应遵循完全赔偿的原则给予受害方充分的赔偿。然而,为了确保损害赔偿裁决在其它国家得到执行,使这种救济方式在发挥最大效用的同时,减少对国际礼让的消极影响,应对当事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赔偿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随着这一救济方式不断走向普遍化,中国也应该逐渐承认违反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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