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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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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方法

一、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法条分析

(一)从业禁止产生的立法背景、价值及其法理基础

(二)从业禁止条款中“职业”一词的解读

(三)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第一款和第三款间关系

二、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界定

(一)“保安处分说”的观点和评价

(二)“刑罚说”的观点和评价

(三)“非刑罚处罚说”的观点和评价

(四)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的定性分析

三、刑法中从业禁止与前科制度、禁止令制度的界分

(一)从业禁止与前科制度的差异

(二)从业禁止和前科制度的关系解读

(三)从业禁止和禁止令的关系解读

四、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

(一)从业禁止的适用原则

(二)宣告从业禁止的特殊情形

(三)从业禁止可能面临的问题

五、 刑法从业禁止制度的未来展望

(一)需要规范评估手段和明确执行机构

(二)刑法从业禁止制度的配套程序法

六、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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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从业禁止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其作为我国刑法中新的制度,在适用中不仅需要就其概念、性质等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而且需要对其适用范围,以及与行政法间衔接关系进行界定。本文拟从从业禁止与保安处分、非刑罚处置措施、资格刑、禁止令、前科制度等五个法律制度的界分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深入挖掘出从业禁止所具有的非刑罚的性质,并结合其辅助性预防措施制度本质和法律功能进一步探讨其适用途径。由于任何一项刑法措施的效果实现都需要立法、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协同、衔接与配合,故本文从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出发,努力寻求配套制度帮助从业禁止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并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拓宽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渠道,从而使从业禁止制度真正能够达到刑法设立的预期效果。
  全文围绕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展开,研究是为了明确其性质、界定其法条适用范围,理清其与前科、禁止令等制度的关系,进而指导司法实践。整篇文章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立法背景和立法价值,并进行了法条解读,梳理刑法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与第三款援引式规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论述从业禁止中“职业”射程范围;第二章罗列学者对刑法中从业禁止性质的不同认识,比较优缺继而提出笔者关于刑法中从业禁止性质的观点,即其属于非刑罚处置措施框架下辅助性的预防措施;第三章分析刑法中从业禁止与前科制度、禁止令制度的差异与联系;第四章探讨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方面的问题,分析从业禁止的宣告时间以及管制刑能否适用,对现有的再犯危险性评估方式的思考,并提出从业禁止适用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第五章对现行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的进行展望,同时鉴于从业禁止制度发展的需要,借鉴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完善从业禁止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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