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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陷阱取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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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陷阱取证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侦查中的陷阱取证行为

(二)行政执法中的陷阱取证行为

(三)陷阱取证的分类

二、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运用陷阱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过度追求取证手段“性价比”导致了陷阱取证的滥用

(二)经济利益等反向驱动因素的介入导致了执法失误率的上升

(三)有奖举报制度的不规范引发违法信息的规模化经营,导致大量非执法主体参与到执法活动中

(四)“互联网+违法行为”新模式又给陷阱取证的过度使用提供了新诱因

三、陷阱取证在行政执法中的存废之争

(一)行政执法中运用陷阱取证的弊端

(二)行政执法中运用陷阱取证的正当性分析

四、规范行政执法中陷阱取证的法律思考

(一)坚持陷阱取证只能在机会提供型之内运行的原则

(二)合理限定陷阱取证的适用范围

(三)严格规范陷阱取证的操作程序

(四)合理建立陷阱取证的使用审批程序和备案问责制度

(五)完善救济制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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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陷阱取证在行政执法中是一种特殊的取证手段,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获取完成行政任务所需的证据,隐瞒身份,甚至事先设伏,故意提供诱惑或欺骗的信息,或提供违法机会和条件,致使行政相对人在不了解执法人员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暴露违法证据,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从而顺利突破隐蔽性、复杂性案件调查瓶颈的一种取证方法。由于其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点,这种特殊取证方法一直在诸多行政执法领域中被采用。
  现实中,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对取证手段“性价比”的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等反向驱动因素的介入等原因,导致了执法实践中滥用陷阱、高执法失误率和恶性行政违法行为频出等诸多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陷阱取证就像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理性的思考,不应一概否定其作用。陷阱取证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执法取证方式,我们只要坚持其只能在机会提供型之内运行的原则,通过合理限定适用范围,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使用审批、备案问责和事后救济制度等手段,还是可以充分利用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点,并最小化陷阱取证的可能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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