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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与'实验取证'的法律思考

     

摘要

方正诉高术案件再次提出了"陷阱取证"在软件维权中究竞地位几何这一尖锐问题.借鉴"陷阱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我们可以将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分为机会提供型和恶意诱发型两种.对原告采用的机会提供型的"陷阱取证"方式应该认可,而对恶意诱发型则应该坚决予以禁止.从民事诉讼"陷阱取证"与刑事诉讼"陷阱取证"的联系和区别、公私利益平衡、法经济学、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多个角度来看,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及司法实践,对"陷阱取证"使用的对象、范围、批准程序、适用程序以及证据的效力等等,做出明确而详细规定,以科学地发挥这种取证手段的作用.我们应该将"陷阱取证"控制到类似于科学实验的"实验取证"水平,保证取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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