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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以程序为视角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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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界说

第二章 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 完善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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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大监督制度的实施状况及其在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逐渐引起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与此有关的一些研究也日益兴盛,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便是此典型。现行宪法第71 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然而,迄今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从未行使过这一职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实践中不断尝试使用这一权力,并取得了明显地实效,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然而,这部在众人期待中诞生的法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实践运行不力这一现状,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监督法并未对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程序予以规范化,导致实践中特定问题调查权难以启动。
   本文首先通过对特定问题调查的基础理论进行剖析,从而明确其概念、表明其特征、分析其性质、阐述其功能,并探讨其存在的理论和法律依据,为其提供合法性、合理性支撑。其次,重点阐述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这一论述是建立在对特定问题调查制度运行的具体实践的基础之上,即通过具体的案例阐明其存在的具有广泛性、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然后,探索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最后,本文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提出了若干构想。本文建议将“正当程序”引入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并具体贯彻到特定问题调查的各个具体环节。
   总体上说,本文遵循“阐明现状—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探寻对策”的行文思路,对我国特定问题调查权制度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以试图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具体方案,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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