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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法条文援引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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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立法法》从立法的总体规格上将是对我国的法律体系的规制,从其内容可以得知,该法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法规范的规范化问题,即规定了行政法规范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的结构、行政法规范在适用中的冲突解决机制。不可否认,其对于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健全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然而,该法在制定是忽略了一个问题。即,行政法规范及与其他规范之间援引问题。而援引法律条文解决纠纷,是法律文化的重大进步。准确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文,虽说是一个很小的法律技术问题,但却蕴涵着巨大的法律价值。不解的足在法学理论的研究中几乎也是空白。为此笔者对行政法条文的援引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试探性的探讨:
   第一部分是行政法条文援引的概述。从行政法条文的概念规定性着手,本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行政法规范几乎没有一个能独立完成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即每一个行政法规范都存在援引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行政法条文援引的法律性质。
   第二部分是行政法条文援引的必要性分析。本部分从行政法条文援引的制度安排和原因方面论述了行政法条文援引发生的可能性及必要性。
   第三部分是我同行政法条文援引的特征、分类及其要求。行政立法权的分配实质上使行政立法的主体由单一主体变成了二元主体乃至多元主体,这是导致行政法法条援引的充分条件,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导致行政法条文援引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还阐述了我国行政法条文援引的类型。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我国在进行行政法条文援引时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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