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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治基础的社会文明条件——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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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庞德“社会文明条件”理论概述

1.1 法治之社会文明条件的理论比较

1.1.1 我国学界关于法治实现条件的通说

1.1.2 庞德“社会文明条件”理论的特殊性

1.2 “社会文明条件’’理论的渊源

1.2.1 柯勒的社会文明理论

1.2.2 庞德对柯勒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1.3 庞德“社会文明条件”理论的基本内涵

1.3.1 庞德关于“文明”的认识

1.3.2 庞德关于“特定时空”的解读

1.3.3 庞德关于“社会文明条件”的界说

第2章 庞德“社会文明条件”理论的分析

2.1 庞德“社会文明条件”理论的价值

2.1.1 社会控制理论的起点

2.1.2 社会利益的衡量尺度

2.2 庞德“社会文明条件”理论中的权利指涉

2.2.1 “社会文明条件”理论与私法基本制度的契合

2.2.2 私权观念:法治文化的核心

第3章 庞德“社会文明条件”理论对我国法治的启示

3.1 “社会文明条件”与法治的经济基础

3.1.1 “社会文明条件”与市场经济条件的一致性

3.1.2 法治以市场经济生产方式为前提

3.2 “社会文明条件”与法治的基础性制度

3.2.1 物权制度与法治

3.2.2 债权制度与法治

3.2.3 侵权责任制度与法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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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法治基础的社会文明条件,在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与他的社会控制理论和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可以这么说,“社会文明条件”理论既是其社会控制理论的起点,又是其衡量社会利益的价值尺度。首先,人们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必须能够确保他人不会故意的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次,人们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基于受益的考虑,必须确保他们能够控制他们所发现的东西并且可以占有和使用,可以控制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以及可以控制在现有社会和经济秩序下获得的东西。第三,人们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必须能够确保在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他人的行为会是充满善意的,我们将对他人会履行自己的诺言或者进行其他的合理行为持有合理期待的态度;将根据附有社会共同体道德情感的对他人履行自己的责任持有合理期待的态度;将归还不当利益或对获得的不当利益给与补偿,如果因为自身的失误没有能够在交易之前预见或者其他没有能够预见情况下,从而使自己获益他人遭受损失,只要该获益是在实际情况中不能合理预期的,就应当予以归还或者补偿。第四,人们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必须能够确保在行为过程中会对自己的言行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避免因为自身的行为而对他人产生不合理侵害。第五,人们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对于那些拥有财产或者雇用代理的人,尽管该财产或者代理在它们的自身范围之内是没有害处的,但是在其他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或者活动范围之内对他人有害,或者具有超出它们正常使用范围的内在倾向的情况下,必须能够确保会把这些财产或者代理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通过对庞德“社会文明条件”理论的剖析,其理论中的权利指涉与私法基本制度有着高度的契合,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也有着一致性。法治是以市场经济生产方式为前提的,其中又不可避免的需要私法基本制度作为支撑。庞德“社会文明条件”理论很好的兼顾了这两者,同时其理论中内蕴的私法精神、私权观念在法治的价值层面上亦居于核心地位,是我国法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言以蔽之,研究庞德的“社会文明条件”理论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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